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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终审法院不受理前检察长何超明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6年03月02日 0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澳门终审法院不受理前检察长何超明申请人身保护令
何超明现被羁押在路环监狱。(图:《澳门日报》)
梁永本被问到会否上诉时表示团队会再研究。(图:《澳门日报》)

  中新网3月2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前检察长何超明涉贪被强制羁押候审,为澳门首位身陷牢狱的司法官。由于羁押措施由终审法院作出,不得上诉,但精通法律的何超明欲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司法官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诉前或指定听证日前被拘留或羁押为由,要求释放,但以失败告终。终院不受理其申请,认为他已没有履行司法官职务,不享有上述法律赋予的权利。

  何超明现囚禁于单人室

  何超明卸任检察长后,继续留任为助理检察长,于去年2月10日获委任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主任,但从昨日庭审得知,其于获委任前6天,即同年2月4日已接受调查及提供声明。直至日前廉署才披露何涉嫌联同办公室主任等人,在检察院工程及服务中判给指定公司,从中牟利。据知其现时囚禁于单人室。

  终审法院1日就此宗人身保护令案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由宋敏莉担任,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及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出任助审法官(终审法院葡籍法官利马因参与何超明的首次司法询问须回避)。何超明1日没出席庭审,由代表律师梁永本、李金月及江雪梅出庭抗辩。

  申请不当不受理

  主审法官宋敏莉宣判,表明人身保护令并非质疑法官作出的决定的适当途径和方法,不应受理。认为随着申请人于去年2月11日开始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主任,其便不再履行司法官职务。

  虽然申请人仍收取相当于其原职级(即助理检察长)的报酬及福利,但其履行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而非司法官的职务。亦找不到任何法律条文规定该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司法官担任,申请人也并非以兼任方式担任该职务。

  合议庭认为,《司法官通则》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司法官”应该仅指实际履行职务的司法官,而不包括那些虽保留司法官身份但并非实际履行该职务者。申请人在相关案件开始侦查时所具有的身份并不重要,关键要看在决定采取羁押措施时,申请人是否实际履行司法官的职能。

  她补充,如果接受申请人的观点,则其在担任委员会主任履行非司法官职能期间,仍享有《司法官通则》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不能对其拘留和羁押,这意味着申请人享有比行政长官更多的权利和保障,在逻辑上也说不通。

  终院院长岑浩辉指出,对于强制羁押措施,应通过上诉途径提出质疑,而非人身保护令,但理解申请人的关注。合议庭利用此机会宣示终院的立场,相信对未来同类案起参考作用。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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