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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12偷渡港人”提起公诉 专家:合法合规

内地对“12偷渡港人”提起公诉 专家:合法合规

2020年12月17日 14:17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内地对“12偷渡港人”提起公诉, 专家:合法合规,涉案者在内地最高可判7年,回港后仍面临指控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白云怡 赵觉珵】外界关注的“12港人偷渡案”16日出现新进展:据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通报,10名涉偷渡港人被深圳检方提起公诉,其中,2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8人涉嫌偷越边境罪,对于另外2名未成年嫌疑人,检方将择日举行不公开听证。内地和香港法律界人士1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该案是简单刑事案件,相关人士犯罪事实与证据均在内地辖区发生,在内地开展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合规,也合乎情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人员或将面临最高7年的刑期。

  据此前港媒报道,12名参与“修例风波”活动的香港青年今年8月下旬试图搭乘快艇前往台湾,途中被中国内地海警截获,并被内地检察机构正式逮捕,后被关押在深圳盐田看守所。报道称,12名被逮捕的港人年纪在16至30多岁之间,所有人都是在保释期间潜逃,其中包括乱港团体“我要揽炒”和“香港故事”的成员李宇轩,他早前被控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捕,之后获准保释。

  据深圳警方通报,8月23日广东海警查获12名非法越境人员,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发布通报,上述12名人士的案件侦察终结,并依法移送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16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流程来看,“12港人偷渡案”由深圳检方提起公诉后,也将由内地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并执行相关刑期。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规定,“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骨干人员将面临2到7年的刑期,而普通的偷越边境罪将面临2年以下刑期。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1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从拘捕、逮捕、提起起诉到正式公诉,内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有序进行,尤其是在办案时限上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嫌疑人的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由于事件发生在“国安法”在香港落地后,“12港人偷渡案”也被部分海外政治人士和媒体广泛关注与炒作:来自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的155名国会议员曾向香港特区政府发出公开信,要求12名港人“必须立即被送回香港并在香港受审”。

  田飞龙认为,“12港人偷渡案”虽然在“国安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发生,但其本身并非“国安法”案件,而是一个“性质非常简单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该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在内地辖区发生,根据属地原则,移交香港并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展开,因而由内地司法部门负责诉讼和审判,合法合规,也合乎情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此前也表示,12名在内地被拘留港人,是先在香港犯下严重罪行,保释期间潜逃,再犯下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罪行。事件本质是有人偷越国(边)境罪,属内地司法管辖区问题,由内地处理非常恰当。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分析称,此案的这一进展在意料之中,“这是内地执法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办事而已,不会因为香港部分反对势力和西方一些反华和持双重标准的政客的压力而退缩。”

  香港知名律师黄英豪1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称,之所以“12港人偷渡案”受到如此多的“关注”,一些香港反对派提出种种要求,背后是“幕后黑手”的操弄。“这12人既非亲戚,在香港涉案的时间、地点、案情均不相同,竟然能聚在一起偷渡,在台湾又有人接应,明显是一起有组织行为,这和去年‘修例风波’中的‘幕后黑手’脱不了关系。”黄英豪说,反对派的舆论攻势显示出“幕后黑手”还要与中央和特区政府、执法部门对抗的企图。

  黄英豪表示,内地对“12港人偷渡案”的依法调查审理,会对近期在香港多次出现的“修例风波”中被指控人士弃保潜逃现象有威慑作用,亦显示出这种行为是会有后果的。“这些人一时半刻可以逃脱法网,但不代表未来不会被绳之以法。”近日,包括被控非法集结的“港独”组织“学生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被控“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的“民间外交网络”前发言人张昆阳、涉暴力冲击香港立法会的港大《学苑》前总编辑梁继平以及身负九项控罪的立法会前议员许智峰先后从香港弃保潜逃。

  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这12人在香港涉嫌7宗案件,其中包括暴动、袭警、触犯香港国安法等,其中一人被警方通缉,其他11人获保释但不准离开香港。黄英豪对《环球时报》表示,这12人因涉嫌触犯内地相关法律,将在内地接受审判并服刑,刑满出狱后通常会被遣返原居地,也就是香港。由于他们均已经在香港遭到检控,相关案件将在香港继续审理,并且还会增加涉嫌弃保潜逃以及其他指控。

  “我认为香港社会应当理解,内地法治经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已有很大进步,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以规范地形式有序进行,并在此期间对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和其他各项人权予以保护。”田飞龙说。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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