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获一般性通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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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获一般性通过
2009年04月03日 0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3日电 《澳门日报》今日在头条刊发报道称,澳门廉政公署扩权《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险阻重重,2日继续在立法会进行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最终获一般性通过。立法会主席曹其真希望特区政府能理解议员的反应,在委员会展开工作期间,与议员加强沟通及听取意见。

  立法会在上月24日对廉政公署的《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进行4个小时的辩论后仍未表决,2日下午3时继续进行讨论,不少议员认同立法的必要性,但针对法案中条文欠清晰、部分概念模糊以至署方的透明度等进行猛烈抨击。经过接近2个小时的辩论,立法会最后表决,以仅仅过半数赞成票在一般性讨论中险获通过。

  曹其真指出,这次赞成的票数“仅仅够”,如果差一票就会由她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她表示立法会10年来从未有过如此多的票数对一项法案投反对及弃权票,希望特区政府能理解议员对该法案的反应。她指法案随后会在委员会中进行细则性审议,也希望特区政府与委员会加强沟通及充分听取议员意见,尽量修改好有关法例。

  《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在之前的引介中包括修改《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当时遭到议员的批评,指特区政府没有解释清楚修改《刑法典》的原因。

  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杜慧芳2日在立法会上表示,如果法案能获得一般性通过,特区政府愿意撤销法案中的第5条有关修改《刑法典》的内容。她表示特区政府是充分考虑议员的意见后作出调整,至于私营部门行贿和受贿的刑幅,也听取了议员的反映,认为仍要在公营领域方面凸显与私人领域的分别。她并表示假如获一般性通过后,特区政府会在委员会讨论上与议员充分交换意见,再订定出合适的刑罚幅度。

  廉政公署希望有关法案能在2010年3月获得生效,被议员质疑是否有真正的迫切需要。杜慧芳解释该法例的生效日期正反映了立法的迫切性,特区政府的立场认为要顾及立法需要之余,也要顾及澳门整体社会上的现实问题,尤其在法案中涉及各行业的职务范围界定,与专业服务已具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不同,这些行业的公司或雇主,需要明确界定其职责范围及涉及的利益,因此订生效期是必需的。

  杜慧芳认为让私人企业明确界定其职责范围,也有助保障企业本身的利益,假如未能界定清晰,执法机关将无法进行查处,因此不能单单依靠法律上的条文,需要有赖各行业厘清自己的职务范围,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有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所以在法案中需要订出适当时间。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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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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