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病人将来或可自决生死。特区政府拟明年首季就制订“预设医疗指示”的内容,咨询医学界意见,让病人在清醒时预先签订“生死状”,一旦病危,进行任何治疗均没有起色时,可选择放弃接受续命的治疗。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强调,“预设医疗指示”有别于“安乐死”,并强调现阶段不会以立法方式推行。但医学会会长谢鸿兴担心,没有法例明文规定,会引起家属与医生之间争执,随时令医生变成“磨心”,甚至负上“谋杀”罪名。
食物及卫生局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指出,当病人的病情到了末期、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处于“植物人”的状况才可启动预设医疗指示,而患者在清醒时可表明,处于以上三类情况任何一类时,除了接受基本护理和纾缓治疗外,可选择不接受任何维持生命治疗或其它由他指明的治疗。
8日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上,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梁卓伟表示,有关单位计划明年第一季,就预设医疗指示咨询医管局、医务委员会、法律界别、病人组织等,以制订预设医疗指示的信息内容、订立和撤销指示的形式和方法,日后透过团体及机构向市民发放相关资料。
梁卓伟强调,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不同,前者是指在病人有能力时作决定,而后者在香港并不合法。他称,由于公众对预设医疗指示概念较陌生,故现阶段不宜立法推行。他又说,即使预设医疗指示没有任何法例规定,在现时的机制下,病人也可作出类似的指示。
但有议员在会上表示,预设医疗指示倘缺乏法律配套,会引起争执及加重医护人员的压力。也有议员质疑,倘家属违反预设医疗指示,医生应如何处理。
谢鸿兴认为,立法推行较能保障医生的权益,“医生都是依法办事,若果没有法例规定,容易有灰色地带或模糊的地方,可引起家属与医护的争执。”
不过,病人权益协会干事彭鸿昌则不赞成立法推行预设医疗指示,“病人签了纸不接受治疗,过一段日子,可能私底下向家人透露改变了心意。若果立法推行,一旦病人处于危急关头,医生硬要跟随病人的指示,家属也难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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