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澳门基本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
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但不得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从主要官员及立法会议员中委任的委员的任期则与其本身的任期相同(第1/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
行政会会议由行政长官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行政会委员出席,且以不公开形式进行。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第2/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
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澳门基本法第五十八条)。
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网站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