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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有利构建规范市场秩序

2014年11月03日 09:3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反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构建规范市场秩序
    2013年9月,9家总部设在日本的零部件供应商抱团垄断座椅、安全带、散热器和动力转向组件价格,受到美国司法部调查,被处以7.45亿美元罚款 。

  反垄断法向来有“市场宪法”之称,加强反垄断力度,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反而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竞争、互惠互利、透明规范的市场秩序,完善投资及营商环境,使市场环境更具法治化和公平性

  现代反垄断体系包含三大支柱

  19世纪末,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过程中,美国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巨额财富,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产业帝国,比如卡耐基钢铁集团和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产业大亨以托拉斯形式合并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操纵产品市场价格,划分市场范围。

  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产业巨头通过托拉斯逐步取得对包括铁路、石油等在内的重要产业的全面控制,以垄断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扭曲了市场,而与之伴随的经济力量的集中更是给民主政治带来潜在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以参议员谢尔曼名字命名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简称《谢尔曼法》)于1890年获得通过。该法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体系的主体。由于《谢尔曼法》并未对企业兼并进行规制,许多托拉斯迅速转变组织形式,通过兼并竞争者来实现类似托拉斯的效果。191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并指定具体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同年,又通过《克莱顿法》专门对企业合并做出规定。至此,现代反垄断法体系的三大支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基本成型。

  欧盟也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间发展出完备的反垄断法体系,以1957年的《罗马公约》为基石,首先对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后来又陆续制定了高度体系化的反垄断法制度构架,其宗旨就是禁止形成市场垄断,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从而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挥潜力。

  案例1:操纵价格,汽车零部件卡特尔遭美欧重罚

  2010年起,美国司法部就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价格操纵行为展开调查。这次调查范围广、规模大、持续时间也最长。直至去年9月,司法部宣布,三菱重工、三叶电机等9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商在座椅安全带、散热器、空调系统以及动力转向组件等产品上操纵价格。

  今年2月,日本轮胎制造商普利司通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承认操纵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并支付4.25亿美元罚款。近日,司法部再次宣布,已有30多名汽车零部件企业高管和27家零部件制造商认罪,罚金总额逾23亿美元,其中,作为行业巨头的日本厂商成为此次调查的“重灾区”。

  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在处罚声明中表示,价格固定的共谋影响到出售给美国汽车制造商的价值50多亿美元的汽车零部件,进而影响到美国消费者购买的2500多万辆汽车。正因为这些垄断行为使美国消费者和企业为日常生活中的产品和服务支付高价,美国司法部才会花大气力打击。

  继美国之后,欧盟从2012年起对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力度和规模不逊于美国。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政策的副主席阿尔穆尼亚称,如果汽车零部件卡特尔没有受到挑战,它们可能损害汽车行业的竞争,人为地提高欧盟消费者购车的价格。他希望罚款能帮助恢复这一行业的竞争。

  去年7月,欧盟委员会对日本矢崎、德国莱尼、日本矢崎下属的欧洲子公司S—Y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古河电气公司进行处罚,原因是这4家企业涉嫌达成汽车零部件卡特尔并操纵产品价格。今年3月,6家零部件供应商供认曾密谋组建汽车轴承的卡特尔联盟,其中5家遭到欧盟委员会处罚,包括2家欧洲供应商和3家日本供应商。

  案例2:打压对手,微软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99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启动了长达3年的反垄断调查。1995年,调查陷入僵局时,网景公司(Netscape)通过推出领航者(Navigator)浏览器迅速崛起。随后,微软开发IE浏览器,与网景公司展开了争夺个人电脑浏览器市场的竞争。为了打压网景,微软在为电脑制造商预装视窗95操作系统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导致网景的市场份额急剧降低。

  1997年10月,司法部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法官驳回了司法部的请求,同时宣布暂时禁止微软将视窗系统与IE捆绑销售。次年,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长联合对微软提出6项垄断指控,这一指控被形象地称为“世纪大审判”。2000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微软停止在视窗95的销售中捆绑IE,不得把捆绑IE作为视窗95许可协议的前提条件。微软将被拆分成两部分,分别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和IE等其他软件,10年之内两部分不能合并。微软旋即提出上诉,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于2001年驳回了拆分微软的部分判决,但对于其他指控,法院要求微软和司法部谈判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微软花费18亿美元与各州达成和解协议。

  尽管微软以和解的方式平息了在美国的诉讼,但在世界其他地方,微软依然深陷反垄断诉讼的泥潭。自1998年接到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投诉后,经过数年调查,2004年,欧盟要求微软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并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约合40.1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2006年,欧盟委员会再对微软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此后,微软又因视窗系统捆绑安全软件、桌面搜索工具、IE浏览器而受欧盟多次重罚。

  案例3:阻碍竞争,通用电气并购案被欧委会否决

  2000年10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宣布出价400多亿美元收购航空电子巨擘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这两家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了惊人的1300亿美元和250亿美元,因而该交易被视为通用电气史上最大的收购行动。如果合并,通用电气本已庞大的飞机引擎和服务业务规模将再扩大一倍,其塑料制品、化学用品和工业控股子公司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尽管两家公司的董事会和霍尼韦尔的股东批准了合并协议,但根据有关法律,合并还需得到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反垄断部门的批准。2001年,美国司法部和加拿大竞争部门附条件批准了该起合并。

  按照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合并后全球整体年销售额为42亿美元、在欧洲整体销售额超过215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作出干预,即便对象是美国公司。在审查过程中,通用电气多次修改并购方案以期获得批准,但即便是承诺放弃并购霍尼韦尔下属的年收入达22亿美元的航天工业部门,也不能达到欧委会的要求。2001年7月,欧委会正式禁止该起合并,因为通用电气并购霍尼韦尔后,将使通用电气在不同市场获得垄断地位,有可能利用飞机租赁事业来垄断飞机发动机和航空电子市场,严重阻碍航空工业的市场竞争,使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通用电气并购霍尼韦尔最终宣告流产。

  基本精神是保护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

  纵观美国和欧盟反垄断事件,可见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竞争格局,而非保护竞争者。在反垄断法实施初期,美国国会希望反垄断法“通过保存商业活动中大量的小规模竞争者,来阻止美国经济的集中化”。1955年,美国第四大制鞋厂布朗公司和第十二大制鞋厂金奈公司股权置换兼并计划被美国政府视为涉嫌违反《克莱顿法》,因为这次兼并有可能实质性限制鞋业的竞争,于是要求地区法院禁止两家企业的合并。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并可能从实质上限制竞争,因此禁止了该项合并。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并在判决中说明,国会之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不正确,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这一观点也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上世纪中叶,美国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将市场结构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关键,认为正是因为企业规模大、集中度高、市场份额大以及进入困难,导致更容易发生垄断。在这一观点支撑下,198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被拆分为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AT&T公司和7个本地电话公司,轰动一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逐渐认同,除了极少数明显限制竞争的行为外,企业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结合法律、经济学和行业分析综合评估。

  作为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工具,从立法上看,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变性,美欧各国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一般都较为原则,在明确禁止各种垄断行为的同时,又大都留有余地,规定例外条款或者豁免制度;不少规范都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的是非判断,而需要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

  从执法上看,反垄断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产业政策、社会公共政策以及国家利益等各种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平衡,求得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独立、专业、权威的执法机构和法院作为保障。美国反垄断执法力量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垄断局和州政府。联邦贸易委员会共有1000多名的专业人士,司法部也有一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反垄断局事务,还有数百位律师和经济学家协助。

  欧盟竞争总司的人员规模和拨款也和美国相当。配备强大的执法力量、设置独立的机构,以支撑专业的执法,同时通过法律、经济学、行业的分析和严谨的执法程序,尽可能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合理干预,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以免扭曲竞争。不仅如此,法院也是反垄断法的有力守护者。美国司法部、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都可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诉讼。欧盟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也可以作为受损企业或消费者寻求赔偿的途径。

【编辑: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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