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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法治思维需摒弃“行政命令”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3月18日 09:28 来源:《求是》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十八大报告通篇贯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发展、完善和创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

  经过新中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司法机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我们既勇于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包括学习别国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开出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二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在党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创造幸福的过程中,法治既是必要途径,更是制度保障。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离不开法治。保障人权和建立法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治密不可分。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法治,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切实保障。

  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党中央站在社会发展和历史的高度,总结几十年的执政经验而确立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等诸多方面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相适应,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方式上也必然需要作出相应变革。变革的本质和核心,概言之,就是奉行法治精神、厉行法治原则、实行法治化管理,让法治成为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当然之选、必由之路。

  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离不开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否得到体现和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和为社会民众带来福祉;运用不当,缺少监督制约,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深重灾难。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和危险,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治的要义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用法律、用制度界定好权力的边界,防止人民受到权力的侵犯。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的核心含义就是有效规制公权力,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法治社会里,或者说要实现法治,必须确立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的观念,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使人民的监督权具有可操作性,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保证权力真正属于人民而不被滥用。

  三

  科学发展观既是党和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以人为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重于一切”,使立法、执法和司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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