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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修订法规:1/3村民代表联名可罢免村委会成员

2013年03月27日 10:4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今年上半年,云南迎来村级党组织和第5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于这一现实需求,云南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修订。

  昨天,这两件修订草案正式提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目前农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普遍现象,《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分项明确了“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三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罢免制度,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均可提出罢免要求。同时,罢免要求应当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产生、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村应当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中主任1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2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同样,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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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村“两委”换届提出“六不准”和“六严禁”的纪律要求。

  “六不准”:不准从事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不准以贿赂、欺骗、威胁、暴力、伪造选票、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准寻衅滋事,煽动群众上访、闹事;不准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不准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宗派、宗教、黑恶势力等各种关系拉帮结伙,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换届后不交账本、毁灭账册等情况发生。

  “六严禁”:严禁利用任何手段对村“两委”换届工作施加影响和干扰;严禁擅自简化、变通或颠倒选举的法定程序、环节和时间,随意变更候选人、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严禁帮助家族成员或亲属朋友采取任何方式和手段拉票贿选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选民投票意愿;严禁出席任何与村“两委”换届有关的宴请或接受任何与村“两委”换届有关的礼品;严禁参与或鼓动基层党员和群众上访;严禁进行负面宣传或参与影响村情稳定的非组织活动。(杜弘禹)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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