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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将航班“诈弹”肇事者列入航空黑名单

2013年05月28日 08:0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年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共影响16架次航班。近年来,此类事件屡次发生,当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肇事者给出的理由往往五花八门甚至荒诞离奇。对此,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建议航空公司应向肇事者追究巨额民事赔偿,并将其纳入航空黑名单。

  “诈弹”肇事者惩罚较轻

  卢涛法官表示,在处理以往的飞机“诈弹”事件时,公安机关较多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一些造成后果较为严重的,也曾追究过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所公布的案件审判情况来看,目前处罚最重的一例是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此,很多人认为我国对飞机“诈弹”事件肇事者的量刑与惩处较轻,震慑力度不足。

  散布虚假信息国外严惩

  卢涛法官称,相比较而言,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此类事件的惩处相对较为严厉。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多将发布虚假恐怖消息威胁航空安全作为重罪。如在美国,散布虚假的威胁航班安全信息,嫌疑人一旦被捕将面临重罚。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者最高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万美元罚款,同时还要赔付散布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索赔之外列入黑名单

  日前,公安部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卢涛法官认为,在依法追究飞机“诈弹”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在此类事件中航空公司往往会遭受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航空公司完全可要求肇事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旅客改签、餐食住宿、运力调整、航空燃油、险情排查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

  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外,航空公司还应当将肇事者列入航空黑名单,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与震慑力度。(记者 岳亦雷)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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