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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反腐突破口 完善制度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

2013年06月18日 14:5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走出公民参与困境 寻求反腐突破口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现象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从公民参与的现状和发展历程出发,探讨和促进建立公民参与相关机制,畅通政府与公民合作渠道,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实践和公民权利的回归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中的公民参与困境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中的公民参与遭遇一定的现实困境。

  在制度层面上,我国法律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相关行为和程序,对公民参与的具体途径、方法、举报后的保护等还没有细致的规定。虽说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报告人的规定》(1996)、《信访工作条例》(2005),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进行举报、参与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总体而言,与当前腐败的严峻形势相比,我国公民参与的制度性保障严重缺乏。

  以举报腐败行为为例。一旦发现腐败行为,公民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信访、举报热线、领导接待日等渠道进行举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人大代表进行意见表达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和程序,时间成本很大;信访、举报热线、领导接待日等又因缺少保障而削弱了其应有的功效。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举报线索受理数量大,查处数量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腐败犯罪及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当前腐败行为涉及的领域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并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与这种有组织有预谋的腐败势力抗衡,无论是在力量还是技术上都差距悬殊,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

  参与得不到反馈也是阻碍公民参与的最主要因素。对于来自公民的举报、批评、投诉、建议的信件,政府受理周期很长,使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受挫。

  造成公民参与困境的主要原因

  当前,参与体制尚不完善、政府与公民互动不足和传统文化的限制,成为阻碍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主要原因。

  参与体制尚不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环节主要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意见表达、政府回应等。我国政府一直倡导公民参与监督,但就目前监督体系来讲,如何从公民被动员监督到公民积极主动监督,这一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公民了解到的政府相关行为信息滞后,不能及时参与到政府决策行为之中。其次,公民个人表达力量微乎其微,依靠现有的公民团体或相关组织进行意见表达,在经过信息层层传递之后,公民表达的影响力会被弱化。最后,对公民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缺乏鼓励性的法规,如公民参与的奖励、对举报人的保护等等。

  政府与公民互动不足。随着腐败问题的深化,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遇到严重挑战。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有限,政务和勤廉公示不足,公民参与渠道有限等等,均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出现信任困境。公民的参与方式和参与渠道不畅通,会大大提高公民举报的成本,打击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反腐倡廉的效果同样也不会突出。如果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举报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官员会选择腐败,与此同时公民会选择隐忍,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反腐倡廉。

  传统文化的限制。时至今日,“官本位”的文化传统仍然延续在现实生活中。以“官本位”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官文化在今天具体表现为“权力拜物教”的思想和官僚主义的行为方式。在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之下,社会对一个人事业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取决于官职的大小,官职会给处在位置上的个体带来社会地位、政治待遇、经济保障等各方面其他职业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完善我国反腐倡廉公民参与的路径

  我们不妨从优化公民参与的外部制度环境、培育廉政文化体系等方面完善公民参与的路径。

  优化公民参与的外部制度环境。首先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除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政务外,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套全面的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追究制度。一般来讲,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政府决策、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政府行政行为程序、政府行政行为的标准、政府行政行为的结果。还应强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并充分运用各种渠道。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勤廉公示也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其次是公民表达制度。公民表达是指公民通过表达渠道向政府表达对腐败行为的态度、给予反腐倡廉工作建议并影响后续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健康开展的行为。要注重发挥和创新传统参与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社会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出去影响政府相关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以社区宣传、公民会议、公民论坛等形式丰富公民表达。

  第三是政府回应制度。政府要树立积极回应的意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以公民需求为本位,以服务公民为目的,加强政府回应的制度化建设,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的机制、基本程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对政府提供服务的项目、范围、责任、处理办法、处理时限、结果、奖惩等回应工作流程,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严格贯彻和执行。

  此外,还要培育廉政文化体系。文化是指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活动。对廉政文化的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具体包括对公民文化的培育和政府廉政文化的建设。

  政府廉政文化的建设包括政府制度建设和政府公职人员行政道德建设。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怎样做、违反规定的惩处后果都要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约束和限制政府行为。应该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宣传,促使公务人员遵守制度。一些政府公职人员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颓废、道德滑坡开始的,因此要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使政府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明确方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要通过不断地反腐倡廉精神的学习,巩固不贪不腐的思想观念;还应加强伦理教育,从严谨的生活作风抓起,树立高尚的人生目标与追求,秉持严肃的生活态度,经得起权力、金钱和女色的考验。 (苏肃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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