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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为错误微博道歉 网友盼其勿用临时工蒙混

2013年07月14日 15: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曾成杰

  曾成杰女儿称,父亲被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

  13日晚上8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道歉,事因“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这条含有错误信息的微博是长沙中院官微在13日下午5时19分发的,内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罪犯被执行死刑,家属不知

  “噩耗传来,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12日晚,湖南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上称,她在父亲被执行死刑后才知道此事,并没能和父亲见最后一面。

  13日17时19分,执行曾成杰死刑的长沙中院发了一条引起网民愤慨的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不过这条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了。

  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这条微博的配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随后,曾成杰的女儿转发了这条微博并写道:“有遗嘱可以证明我父亲不见我们吗?!我看到视频才会相信!录音和笔录都有可能不是他自愿的!”

  法院“验明正身”时才问犯人

  曾为许霆案辩护的中国南方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新强律师表示,长沙中院在官微上说的“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这句话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长沙中院在执行死刑的程序顺序有问题,不应在“验明正身时”询问罪犯,这时就要上刑场了,就算询问罪犯也来不及通知家属前来,二则暴露了长沙中院只询问了罪犯而没有通知其家属,“按照规定,法院应该在收到最高法院下达核准死刑命令的裁定后就通知其家属执行死刑的时间以及询问是否见最后一面。”

  晚上8时,长沙中院官微发了一条道歉微博,不到两小时已经转发和评论各1万多条,“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张新强律师认为,长沙中院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利,“但是没有相应规定能对其进行法律惩罚,只能在法院内部对法官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追究其责任。”张新强认为,法院普遍对罪犯的权益考虑不足,法院应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网友则希望长沙中院千万不要再用“临时工”等说法蒙混过关。

  新闻背景

  曾成杰非法集资34亿获死刑

  据长沙晚报13日报道,湖南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12日被执行死刑。

  曾成杰是1958年出生的湖南新邵人,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法院认为,罪犯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1年5月20日,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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