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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使女孩”助人被杀 善意和信任不该溃散

2013年08月09日 09:5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孕妇为了“弥补”丈夫,在大街上假装身体不适,骗得17岁女孩送她回家,到家后竟然伙同丈夫实施强奸和杀害。“天使女孩”胡伊萱的不幸遭遇,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同情。犯罪嫌疑人的残忍、愚昧和无情,也激起了社会的强烈愤怒。7月24日发生在佳木斯市桦南县的这一悲剧性事件,至今依然涟漪未散,公众的哀悼、舆论的关切和社会的思考也一直在持续。

  最令人感到悲愤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设置的这一圈套,恰恰“筛选”出了最具善意和最缺乏防范心理的人加以戕害。如果没有人送孕妇回家,则犯罪意图就无法实现。如果没有人对不怀好意的孕妇施以援手,则悲剧就可以避免。这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在这里,它让人们时刻充满警觉,对周围每个需要帮助的人都怀有戒心,它毒化了人际社会的美好空气。如果舆论不能对这一“暗示”予以消除,则恶性刑事案的阴影就无法消散。

  好心人要懂防范

  有心人才能平安

  女孩送孕妇被杀的新闻最近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对于如何防范罪犯伤害自己的话题由此被提及。防范犯罪伤害的要点很多,但首要前提是遵循三原则: “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对人、遇事,能实现这三大目标的,就大胆去做;不能实现任何一条的,就必须谨慎应对。17岁女孩胡伊萱充满爱心却毫无戒心,这一致命弱点让罪犯有机可乘。这一代年轻人,大多没读过《今古贤文》,因而没有树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安防观念,这不是她们的过错,但是社会的悲哀,是我们公共安全人员的失职。

  胡伊萱的被害,加害人是毫无人性的任意胡为,被害人是毫无戒备的任人宰割,两者在这一特定领域的知识、经验差距,铸成了让人难以直面的惨案。我们必须像爱护身体健康那样去维护治安环境,必须比预防疾病还要更上心地预防犯罪,尤其是要关注社会治安动态,了解当前主要犯罪的基本手法,至少是与自身生活、生产关系密切因而遭遇可能性大的违法犯罪类型,运用相关知识武装自己,才能与犯罪者斗智斗勇、战而胜之。

  胡伊萱的不幸在于,毫无安防意识、能力和经验的她,遇上了丧心病狂的罪犯,从遇上开始,悲剧基本就不可避免;但就是这样,胡伊萱还有一个值得称道的行为,她发出了一条非常关键的短信。如果她能逐一问清楚“在什么地方遇到叫什么的孕妇,让护送到什么地方”等情况,并当场电话告知家人、朋友的话,穷凶极恶的罪犯恐怕也会畏而却步。罪犯较长时期多次实施犯罪而未能得逞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每个交往,都应当从了解开始、以信任铺路,才能安全而圆满完成。不让你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可能心怀鬼胎,并可能危害自己,因而需要脱离接触,尽量远离。

  从整个犯罪学来说,犯罪预防只有三大途径:减少犯罪者、减少被害人、减少犯罪者可能加害被害人的特定环境。三者之中,减少犯罪人任重道远,减少被害人也缓不济急,唯有减少犯罪环境,相对便捷有效。从胡伊萱案件看,送孕妇可以,送到家就要思量了:可以电话叫她丈夫来接,可以请路人、邻居陪同,只要有第三者到来打破罪犯预设的场景,情况就大不一样;即使送到家,也可以开门而不入室,更不能到屋里还喝饮料什么的。说到胡伊萱,我想起了《童区寄传》,一个九岁小儿智杀两绑架者,“每临大事有静气,不信今人无古贤”,当今的教育工作者和公安人员,都应当汗颜。

  以前有彭宇案的发生,人们慨叹人心不古的同时,再也不敢伸出救援之手;如今发生了胡伊萱惨剧,在痛骂罪犯蛇蝎心肠的同时,国人是否更不敢多管闲事了?不要这样,也无需如此,因为,安全不来自冷漠,孤独就更不安全,只有广泛多样的互助,才能确保我们大家的平安。假如胡伊萱懂得这一点,假如我们指导过她,使她能一边热心帮助他人,一边密切地与亲友同事联系,广泛联系的亲友就成为她的强大后援团而让罪犯忌惮。如果亲友、他人尤其是公安等社会机构能够声援甚至支援,这样的悲剧或许能够避免。

  文/王太元(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

  孕妇的冷血

  和底层道德的残缺

  一个年仅17岁的花季少女因爱心和善良不幸落入他人预设的陷阱而遇害,这是人们无论如何都不愿意也不敢相信和接受的事实。人们在为逝去的年轻生命痛心和惋惜,强烈谴责甚至诅咒利用他人爱心而实施世间最不齿恶行的同时,也会用更加复杂矛盾的心情和目光重新审视这个世界,或改变他们既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这一肆意践踏爱心的事件,必将重创原本脆弱的社会信任,也让原本稀缺的爱心救助变得更加稀缺。

  这是一起“好心没好报”的极端个案,这是一个利用爱心而预谋实施的罪恶。行为人对实施犯罪已做好了充分准备,只等“好心人”上钩,是一种典型的“钓鱼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和手段卑劣程度都可谓“登峰造极”。毫无疑问,相对于一般受助人的无良,这种行为更可怕,也更让人防不胜防。

  尽管这是一起个案,但一定会让公众后怕,在社会上留下难以消除的恐惧和阴影。当然,一些“理性人”完全可以对公众说,我们不能因为极端案件而放弃爱心救助,更不能以此作为冷漠的理由和依据。事实上,这样的说教对普通公众来说,可能毫无意义,既不能拯救爱心,也无法消除余悸。在笔者看来,真正消除发生类似案件的社会条件和土壤,才能重塑社会的信任。这就必须认真反思人性何以如此沦丧,以至爱心遭受肆意践踏。

  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看,夫妻二人,特别是已经怀孕的妻子毫无道德羞耻感,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极端自私,更谈不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所以对他人权利和法律权威没有丝毫的敬畏,为了达到自己的卑劣目的已经极度冷血,以至于把侵犯别人的身体权利说得如此轻淡,做得如此轻松。从某种意义上,已经很难归入“社会人”的行列,这也充分暴露了我国基层社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薄弱和残缺。

  在此我们不能不提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社会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和一些相对弱势的人群,社会复杂性的认识和首先保护自身安全的教育,是不能被忽视的。助人需要讲究技巧,善良更需保证自身安全,“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警惕性时刻不能放松。

  文/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互信的培养

  需要社会的成长

  美少女帮助孕妇却被杀害,“好人难做”再度成为公众的主流反应。女儿被害后,有人问她母亲孙红波,会不会后悔将女儿教育得这么单纯善良?“实事求是地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类似的念头我是有的。”她回答道:“可这样想到底是不对的,也许我们该同时教她更好地保护自己。”她的最后结论是:“毕竟,这世上还是好人多啊。”

  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引发“好人难做”的讨论,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社会互信”缺失的不适与恐慌,但又不知如何表达。一旦出现这类事件,人们热议的背后其实表达的是对“社会互信”缺失的担忧。

  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佛教的“行善得报”,应当说对中国民众并不陌生。但为何这些观念,到今天会因一个极端事件,就被民众质疑呢?这是因为社会互信的丧失,因为信任才能导致守望相助。在一个权利平等、道德自治、法律至上的社会,人们自然不会恐惧陌生人,宽容与信任也会成为民众的主流意识。而一旦特权横行、社会失衡、法无公正,权力的傲慢也会让民众漠视自己的权利与道德,所有人都有不安全感,社会信任也会失去基础,最终导致人与人的信任度越来越低。

  孔子时代就懂这个道理,所以他说“民无信不立”。朱熹的阐释是: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安。故宁死而不失信于民,使民亦宁死而不失信于我也。从朱熹之言可看出,政府取信于民是前提,而民众相信政府、包括民众彼此间的信任是结果。儒家的这些观点,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政府一定要注意维护公信力,一旦信任缺失,社会虽生,却无以自立。

  现代社会学也是这么看,信任是促进社会存在与凝聚的力量。尤其现代社会,与传统的熟人社会有很大不同,人们都是在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合作与交往的。一旦社会缺乏基本的信任度,社会成本就会大增,道德或社会失范还只是表面危机,最终可能让社会解体。社会屡屡陷入“助人被讹”的大讨论,折射的其实是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危机越来越大。这些不信任影响的不只是不敢“做好人”这么简单,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各类社会冲突。

  目前中国仍为“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这就意味着任何社会信任危机的解决,责任首先在政府。公权力如果主动维护民众权利、保护司法公正,自然会获得民众的信任。一旦政府和法律能获得民众的信任了,人与人之间自然有了信任的基础,信任与守望相助才有可能。

  其次,社会信任的缺失还与民众缺少公共空间有关。社会信任的核心是公共性,只有当公共生活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民众在互动中才能形成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彼此信任的共识。经常参与公共生活的人都明白,需要尊重他人利益,同时也要互助友爱,这种意识的自觉性,是民众长期在公共生活中培养的。他会认知到,社会共同体是由若干个体或群体共同构建的结构,要想这个结构稳定长久,就需要有彼此的宽容与信任。他会主动遵守一些公共生活中必须有的行为规范,因为只有这样社会交往才能正常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减少那类“助人被讹”的作恶者。

  社会信任与公共意识一样,其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和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对公共生活规范的共识,并以此调节自身行为。它是从个人美德向社会美德的一种延伸,所以,社会信任的培养需要社会的开放性,必须要让公民在开放的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逐渐养成。

  社会信任的培养,意味着社会的成长,但它的培养首先需要一个更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文/叶匡政(文化学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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