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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儿童性侵案频发呼唤“重典惩治”

2013年08月09日 10:3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江西省瑞昌市某乡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教师猥亵7名女童案,62岁犯罪嫌疑人、教师陶表功近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据8月8日《新京报》)。湖北武穴7岁男童被曝遭男老师性侵半年患性病,但男童所在镇的派出所表示,涉事小学男教师均无性病史,目前无证据表明男童曾遭老师性侵(据8月8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背后,虽然是罪犯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所致,但近年来案件频频发生,与我国法律制度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这直接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在面对儿童重大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

  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直接造成儿童性侵害的犯罪成本低,是性侵者大肆施虐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与我国刑法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规制存在不足有关:其一,刑法对男童的性权利保护缺失,男童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客体,即便男教师确实性侵了武穴的7岁男童,也只能考虑适用猥亵儿童罪,而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大低于强奸罪刑期;且刑法对儿童的定义是“14周岁以下”,这导致14岁至18岁的男孩被性侵时,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其二,嫖宿幼女罪对被侵害的幼女实行差别待遇,先将收取钱物的行为视作“卖淫”,然后性侵行为被视作对卖淫女的侵害,量刑大幅减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凡此类奸淫幼女者都宁愿被判处该罪,以逃避强奸罪可能被判刑至死的厄运。其三,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猥亵多名儿童、引起儿童患性病等加重情节,没有提高相应的量刑幅度,致使罪犯更肆无忌惮。

  司法实践中,儿童性侵害案件还存在立案难、查证难问题。笔者认为,这与对儿童言辞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儿童性侵害案件往往比较隐蔽,除了施暴者和被害儿童,很难找到其他证人。由于儿童缺乏性知识和对事情性质的判断,往往时隔很久其监护人才能发现。此时,他陈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都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对涉事儿童提供的情况不能在言辞上要求过高,建议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涉事儿童具备同龄儿童的正常认知,在监护人陪同下,对性侵行为发生过程有大致描述,且对性侵害人有具体指证,公安机关就应当启动调查,通过线索排查确定是否立案,而不能轻易以言辞不完善将报案者拒之门外。

  综上,遏制儿童性侵案件已经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建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学校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推动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让那些意图性侵者因忌惮“重典”的后果,而收回伸向儿童的魔爪。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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