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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环保监管责任规定》出台 18部门各负其责

2013年08月16日 11:1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8月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环保、发改、工信等18个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都有相应责任。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改变环保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状况。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其中,对环境保护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牧部门、林业部门、卫生部门、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部门、铁路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18个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另外,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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