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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回应光大事件质疑 未停牌因法律依据不充分

2013年08月26日 08: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未采取临时停牌措施、未及时向市场发布警示公告等而备受质疑。处于风口浪尖的上交所,8月25日在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网友提问。

  未临时停牌有多种原因

  上交所发言人称,交易所之所以未采取临时停牌措施,首先是现行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能否适用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未采取临时停牌措施的另一个原因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8月16日,光大事件导致市场异动时间是在11时5分至11时7分,上证综指短时间内上涨5.96%。从11时7分至11时15分,股指回落;从11时15分至11时30分,股指从2103点上涨至2148点,涨幅3.19%;从13时至14时19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股指从2148点回落至2082点,涨幅收窄至0.01%。由此可见,市场真正异动的时间较短,且当时市场有多种利好传闻,如对投资者实施T十0,国家队资金进场等,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且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参考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也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比如不久前发生的高盛事件,相关交易所亦未实施临时停市。

  上交所发言人称,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比如,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

  上交所同时表示,光大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这也促使上交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施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上交所是否存在不作为

  针对投资者质疑的上交所不作为未发布公告问题,上交所发言人称,当天11时5分后,交易所市场实时监控系统出现累计涨幅预警信息,至11时7分,监控系统出现此类预警信息数十条。实时监控人员在分析处理时发现,涉及的股票最大买方是光大证券的一个自营账户,随即问询光大证券,要求其报告说明。

  事后核实发现:11时5分至11时7分,光大证券该自营账户共申报市价买入订单数千笔,单笔申报数量从100股至99.69万股不等,成交超过70亿元。

  不论是申报价格还是申报数量,光大证券每笔买入均符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光大证券短时间申报的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交易所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对交易系统、行情信息系统进行了自查,确认不存在故障后,发布了交易系统正常的公告。

  从股市异动之始起,交易所一方面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讨论交收事宜,另一方面不断地持续地和光大证券联系,要求其尽快依法发布进一步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

  当天14时19分,光大证券向交易所报告交易事故及原因,交易所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告。下午收市后至晚间,交易所向光大证券发出《监管警示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查明异常交易原因,于19日前向市场发布公告。同时,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着手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所以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交易所只能采取常规监管

  上交所发言人同时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交易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发言人表示,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上交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总计有近1000条。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据其介绍,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

  发言人坦承,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交易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交易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事实上,直到收盘后,交易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交易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上交所发言人表示,光大事件使交易所认识到,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将研究如何进行前端防控

  针对有网友提问:交易所为什么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上交所发言人答复称,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我国与此不同的是,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上交所发言人称,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成交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下一步,交易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记者周芬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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