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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拟慈善立法 境外组织或可在深设分支机构

2013年09月22日 22: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深圳9月22日电(记者 郑小红)记者22日从正在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交流展示会上获悉,为了广泛吸纳国际国内先进的慈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深圳慈善立法的制度内涵和外延,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在深圳举行。

  美国著名公益慈善法律专家、威斯康辛大学MarkSidel教授以及两岸四地知名公益慈善法律专家学者、先行省市的立法实践者等齐聚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表专业意见,为推动深圳公益慈善制度进步献智献策。另外还有60名市民代表和媒体代表参加了本次论证会。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于2012年启动了慈善立法工作,探索公益慈善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深圳慈善立法将遵循培育扶持、宽进严管、改革创新的原则,把深圳作为全国慈善管理体制试验田,打造一部简约、可操作、有效破除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陈旧观念和制度瓶颈的特区法规,为慈善事业创造宽松、明朗的制度环境,激发民间慈善的活力,提升社会文明和民生幸福。

  据了解,与国内其他地区已经出台的慈善事业法规相比,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具有八大创新亮点。这八大亮点包括:慈善组织服务场所不受登记地址的限制,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境外组织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深圳设立慈善组织或分支(代表)机构;在坚持“禁止分配利润”原则和完善监管机制前提下,允许慈善组织进行合法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明确政府角色;推行募捐许可和备案制度;创立慈善托管制度,推动信息公开;完善税收减免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制度;加大慈善事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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