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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年金制度:起到“养廉”作用完备配套制度是关键

2013年11月11日 17:22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中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内容为: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廉洁年金。

  香港、新加坡经验的启示

  廉洁年金制度不是新事物。香港与新加坡早就实行了该制度,从表现来看,效果相当不错。而且发展至今天,制度本身已经相当完备,的确有借鉴性。

  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例,具体做法是: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万—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万—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

  在看似优厚的措施背后,是严格的配套法律制度在起作用。除了官员财产公开等基本措施之外,新加坡制定了许多专门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如《防止贪污法》等。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应聘的公务员每人发一册,手册中除包括有关法规外,还对公务员有详尽、明确规定,以防止贪污受贿。公务员要遵守财产申报制度,每年申报一次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与证券等。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只可接受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政府官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宴请,更不许进入酒吧、歌舞厅、红灯区,政府官员不准吸烟,否则给予处罚。

  廉洁年金制度在香港的情况,与新加坡差不多,严格的法治及财政公开制度有效执行下,廉洁年金制度发挥了积极的效果。而反观近年,廉洁年金制度在我国地方的各种尝试探索最终都不了了之。从一开始就被推到“变相福利”的风口浪尖,被认为丝毫不能起到“养廉”之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务员法》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因此,设立廉洁年金属于顶层设计,必须经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建立廉洁年金,完备配套制度是关键

  这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改革方案中的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一经面世,引起人们议论最多的,也是廉洁年金会不会步入“变相福利”的误区。应该说,每一个反腐举措从出发点来说都是好的。理论上,廉洁年金制度只要措施执行到位,就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勤政。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反腐廉政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徒法不足以自行,廉洁年金制度不可能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取得成功,还要看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首先,要建立严苛的惩治腐败体系。即,对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在新加坡和香港,贪污罪没有数额限制,贪污1元也要治罪,取消其公积金。其逻辑前提为:不是假设没人会贪污,而是确保一旦有人贪污腐败,必会被揭发并被处罚。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入刑的数额标准为5000元,但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下的很少被立案追诉。相反,定罪判刑的官员贪污数额却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元,可见刑法未能真正有效发挥打击犯罪遏制腐败的作用。建立廉洁年金,必须坚持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加大对贪腐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到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形成一旦贪腐必被捉的良好环境。让贪腐的人不仅失去自由,还要付出丧失廉洁年金和公职的代价。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廉洁年金制度要发挥作用,财产公开制度应先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公开是民心所向,是基本制度,也是基础制度。道理很简单,如果连财产都不公开,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从刑法上讲,无罪推定是原则,但评价官员是否清廉,不能仅以“未发现腐败行为”为标准,在公众未知情时有理由进行合理怀疑。同样,很多国家的经验也证明,越公开、收入透明度越高的地方越稳定。当然,财产公开需要一个过程,但不是技术问题,立法更不是难点,而是决心问题。

  再次,要加快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考虑到我国目前养老金实行的双轨制,有人认为等于确认了公务员在养老金上的特权安排,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设立新的廉洁年金,加之目前公职人员的低流动性和铁饭碗的状态,不是廉洁年金,也胜似廉洁年金。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必须与彻底改革公务员薪酬、退休养老制度结合起来解决。应该梳理公务员的收入来源,同时取消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才能学习新加坡在薪酬制度方面建立的激励或惩罚机制。当然如果解决了养老金并轨,对公务人员的规范达到相应的水准,人们也必不会吝啬给公务员队伍更高的待遇。

  需要看到,廉洁年金制度对保持公职人员的廉洁虽有积极意义,但也只是辅助作用,没有哪个国家在倡廉问题上是单腿走路的,这也就是说,廉洁要“养”,更要靠“治”。制度绝非是为建立而建立,要从根本上遏制公职人员的腐败,还是要从机制体制建立和完善入手,加大反腐败力度,形成“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格局,这才是有效之策、长久之策。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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