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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务员明年起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11月28日 17:0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出台,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原渠道安排解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承办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用人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申报等业务;其他县(市)区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承办。

  制定《办法》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有《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中涉及工伤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出台,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原渠道安排解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承办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用人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申报等业务;其他县(市)区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承办。

  制定《办法》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有《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中涉及工伤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何佳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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