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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限权一把手不再分管人财物 制约领导一言堂

2014年02月11日 05:0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制约党政主要领导一言堂,不再分管人财物

  山西限权一把手

  本报记者 冀 业

  如何有效杜绝党政主要领导的“一言堂”“一手遮天”?日前,山西通过出台对“一把手”分权、限权的试行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着力为“一把手”们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试水限权:“一把手”不再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

  2013年底,由山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起草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经省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据参与起草的负责同志介绍,该试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和省情实际制定,紧紧围绕“制约监督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使之更好地行使管理、监督和负总责的职责”这一中心,目的就是为尽快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

  该规定首次在全省层面明晰了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5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规定所制约的党政主要领导,也明确为全省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起草负责人解释,党政“一把手”担负着决策和管理的重任,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制度,有利于科学配置“一把手”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将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方反响:部分“一把手”大会前开小会、个别沟通等情况,可能会影响限权效果

  根据规定,在不直接分管上述人财物5项工作后,仍对全面工作负总责的党政“一把手”,要支持和指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如何严格执行相关议事规则,履行好对班子成员的监督,成为“一把手”的一项重要职责。

  山西此次新规探索的消息一传开,得到了大多数基层领导干部的支持和欢迎,普遍认为此举是防止“一把手”权力膨胀、插手干预具体事务的有效手段。

  “这是一种限制,也是一种保护。”晋中市纪委副书记高俊德表示,当前查处的部分“一把手”贪腐案件,暴露了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弊端;由于权力欲望天生具有膨胀性,集中的权力如若缺乏有效的监督,必将使权力异化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将‘一把手’的重要人财权交由副职分管,同时强化对副职的监督,这使得领导集体内部的自我监督力量由弱变强。”

  “把权力的行使关在制度笼子里,厘清权责是前提。规定最主要的贡献是厘清了主官和副职的职责与权限。”静乐县县长王昕这样解读新规定,“在部分基层,存在人财事项‘一把手’事必躬亲的现象,这样易使分管副职失去管理独立性,不敢违背‘一把手’意愿,一味服从,原有的管理分工被弱化,最终导致管理混乱甚至‘一手遮天’。”

  对新规的效果,也有部分基层干部坦言了自身疑虑。一位市直机关纪检组长表示,虽然“一把手”原先的具体事项直管权力被削弱,但这些权力在其他班子成员中如何分配,让谁管不让谁管,具体权力的分配仍由“一把手”说了算,这样限权效果就打了折扣。一位县委副书记表示,部分“一把手”大会前开小会、个别沟通等情况,可能使得分管副职仍然不敢违背其意愿。

  为保障此次限权分权探索顺利进行,山西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家解读:打破制度藩篱的改革应该鼓励,制度性限权之后的制度性问责同样重要

  针对上述基层干部的疑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不必过分放大和担忧。“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对打破制度藩篱的有益改革尝试,应持一种积极而包容的心态而非求全责备,在引导其发挥主要积极功效的同时,研究解决不完备之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各地此类探索不少,山西能率先在全省范围就5种涉及重大利益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限制规范,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制度探索。”强世功分析,当前“一把手”腐败案件屡有发生,首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健全的制度配置有助于分散“一把手”过分集中的权力。当完善的制度将过分集中的权力重新分配,形成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时,权力运行科学化、民主化就不再是一句空话。

  “对‘一把手’限权,关键还要看如何实施和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使用何种办法、通过什么手段限权,是关键一环;此外,制度性限权之后的制度性问责同样重要。

  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高杨也认为,分权后的领导集体内部监督如能切实起到作用,威力是巨大的;但同时配套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力量仍然不可或缺。“在对‘一把手’规定限权分权的同时,纪检、组织、编制等相关配套制度也应在合法合规底线内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分权限权顺利实行。”

  “中央已将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作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目标,因此,如何用好各地对‘一把手’限权的经验和教训,适时将各地成熟的制度建设探索上升为党内法规,已成为一个不应回避的课题。”强世功说。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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