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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应列入公共场所进行安保

2014年03月07日 09: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对话人:凌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

  南京护士被打、潮汕百人押医生院内游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医卫界别小组讨论上,最近发生的伤医、辱医事件,成为了热议话题。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起草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 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

  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时,凌锋表示,下午小组讨论时,在场的70多位委员全在该提案上签名了,89位医卫界别委员将会全部签名,之后交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

  北青报:这两天又曝出好几起伤医、辱医事件。

  凌锋:近年来医院工作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医务人员被威胁、辱骂、殴打、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据央视报道,前卫生部及卫计委统计数据, 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且存在黑社会介入专业制造医闹牟取暴利的现象。去年仅8个月时间,伤害医务人员数就达2240人,比2012年全年人数的1865人还增加了20%!这种愈演愈烈的医院暴力是历史上所没有的,而且在全世界都罕见。

  北青报:此次提案的主要诉求是什么?

  凌锋: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将医疗机构从事业单位中拿出来,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应是内保单位。只有公安部门是医院治安的主体,才能有效遏制、弹压日益频发的恶性伤医案件。

  此外,还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下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

  北青报:现在不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进行管理,有什么局限?

  凌锋:现在医院不发生流血事件,警察是不管的,因为医院不算公共场所。那患者押解医生在医院游行呢?纵容这些侮辱医生的行为,事件就会发酵。难道说非得发生流血事件才管吗?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单位最多可以提升为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界定了几种公共场所,医院并不在其中。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忽视了这些年来医疗机构从封闭内部单位向公共场所演变的现实。医院也是人来车往、流动量巨大的公共场所。2013年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已达73亿人次,高出春运人次的两倍还多。

  体制沉疴,需抽丝剥茧,非一朝一夕。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阻止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现行没有医疗机构这个特殊场所的执法条例,让到现场的警察无法可依。(文/记者 朱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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