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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条例征民意 办公室吸烟当场罚50元

2014年04月12日 04:5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北京控烟条例征民意 餐馆经营者不劝阻吸烟最高罚一万

  办公室吸烟当场罚50元

  北京市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即日起至4月3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以往最受非烟民诟病的就是“在办公室无辜吸二手烟”。此次,《条例》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分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室外场所禁止吸烟的区域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区域;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体育场、运动健身场所的训练及比赛区和坐席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立法说明指出,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划定主要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部分室外场所的划定着重考虑了人员密集程度、烟草烟雾应当远离儿童和青少年等因素。

  医院公交站室外可设立吸烟区域

  在公交站等车的市民也经常遭遇“烟雾缭绕”。《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火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区,这三类场所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此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条例》规定,室外划定吸烟区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牌。已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该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应使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侵害

  《条例》强化了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责任,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创建有利于不吸烟和戒烟的环境和条件;有效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侵害;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控烟工作。

  劝阻吸烟不听可拒服务

  很多市民在餐馆就餐或在网吧冲浪,总受到二手烟侵害,而经营者对此通常不敢管或不愿干预。

  《条例》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管理制度;设立禁烟检查员,开展禁烟检查工作,留存记录并建立档案;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确保该场所或者区域没有烟蒂等明显吸烟痕迹。违者将面临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经营者对吸烟者“视而不见”,是担心影响生意。《条例》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未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将面临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禁烟场所应安装监控,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发现违法吸烟可电话举报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吸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并留存和提供有关证据。

  《条例》明确,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等方式。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市政府设立戒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戒烟服务。

  向未成年人卖烟最高罚一万

  《条例》还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禁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内部及出入口处周边100米内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违反这条规定的销售者,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烟草广告最高罚三万

  《条例》明确禁止下列行为: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违者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违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

  禁烟场所吸烟当场罚50元

  《条例》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燃就算吸烟

  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不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

  室内包含电梯卫生间

  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

  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场所。

  条例所称工作场所,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

  条例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用于运载公众的任何飞行器、轮船和车辆。

  条例所称烟具,是指盛装烟头、烟灰等与吸食烟草制品有关物品的容器。

  ●背景

  超9成受访者支持室内禁烟 立法《说明》指出,2013年,市爱卫办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本市居民对北京控烟立法的社会支持度和认知度。调查数据显示,被访者中93.8%支持控烟立法,92.8%支持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大部分被访者认为“控烟立法”和“加大对违规吸烟者的罚款额度”(处罚额度在50~500元之间)是保障本市控烟效果的主要措施。

  晨报记者 张璐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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