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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干部每年脱产教育不少于12天将成晋升依据

2014年04月21日 10:32 来源:中国网 参与互动(0)

  中纪委监察部近日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强调,全体干部将进行包括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及晋升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将成干部考核、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干部脱产教育培训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条例》要求,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条例》要求,干部教育培训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

  《条例》强调,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 张艳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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