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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

2014年04月24日 09:1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制图 姜宣凭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九项措施,以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其中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放权

  一般投资项目不审批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制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调整和缩小核准项目范围。

  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审批事项下放

  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

  除跨地区(市、州)、跨重点流域(省内主要河流),或需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以及审批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

  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激发民资活力

  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投资开放。

  研究制订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以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为突破口。

  研究建立省内铁路市场化运价机制和土地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等配套政策。

  拓展融资渠道

  国有资本退出经营性项目

  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

  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支持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试点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探索创新试点

  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券

  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落实与沪深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私募债券融资。

  探索开展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探索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组建市(州)金融法人机构。

  推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我省私募股权、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平台。

  加快编制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启动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和风险预警等方面信息。(记者 李媛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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