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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三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利润超30万无优惠

2014年05月07日 2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7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宝柱表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刘丽坚强调,为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税务机关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把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范围,这样享受优惠的户数将增加200万户以上;二是改革管理方式,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三是促进应享尽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里面明确,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享受。

  刘丽坚强调,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刘丽坚强调,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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