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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通报10家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

2014年05月09日 09: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上海、江苏和陕西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媒体提供的线索,对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北京燕京大药房等10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不凭医师处方,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问题。

  检查中发现,北京燕京大药房,上海雷允上新虹联赤峰店,昆山市好药师大药房、彩芝灵药房、双鹤同德堂,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二路店、颖婕店、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白沙路分公司、西安万百泉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高新路分公司、中慈善太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白沙路店等10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不凭医师处方,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部分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了涉事企业,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停业整顿,有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对涉事企业给予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食药监总局称,近一个时期,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国家规定抗菌药物等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只有根据医师明确诊断和使用品种、剂量及疗程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抗菌药物。但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松散,仅为追求一己私利,肆意违反国家规定,任意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全然不顾滥用抗菌药物等处方药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为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申: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购货方资质,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无法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销售药品。销售抗菌药物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必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后,按照治疗病症合理需求的数量销售,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此类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行动,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检查力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坚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将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对具备不同药学服务能力等经营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药品销售资格。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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