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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二政府”的初衷不能模糊

2014年05月27日 15: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山西多部门综合治理社团顽疾取得成效,截至目前,在全省性学会、协会等社团中,共清理在社团兼职的超龄处级以上领导144人、在职处级以上领导400人;依法注销和撤销52个社团,限期整改85个社团。(5月26日《人民日报》)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误区,不少人将“二政府”的流行等同于社团组织的势力强大,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因为,向来被权力管控的社团组织已经远离了其民间性与独立性,背离了社团组织的根本属性与作用。它们对于那些真正的社团组织而言,在发展的空间与资源上,都是一种强势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清理社团组织中的违规权力,是推动真正的社团组织发育繁荣的必要之为。

  不过,减少领导官员对于社团组织的违规干预之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那些长期习惯了依靠权力获取资源和地位的社团组织,在权力的荫蔽效应褪去之后,该如何实现自强?这比单纯的清理官员的违规兼职要复杂得多。

  可以说,减少领导个人对于社团组织的干预,关键还是要减少社团组织对于行政权力的依赖性。比如在审批和资源的获取上。审批方面,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的全面开放尤为必要。资源方面,还须以改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基础,推进政府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以增强社团组织的资源获取能力,而非依赖寻求权力庇护来获取生存资源。而对于权力插手最为严重的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组织,除了在监管上限制评比乱象,更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晰行业协会的定位、职能与独立性,降低协会对于政府与权力的依赖。“二政府”的流行,亦与简政放权改革过渡阶段的特殊性有着密切关系。社会团体组织本是政府下放的权力的一个重要承接者。但从现实来看,往往出现两种极端倾向。一是由于某些社团组织本身就是权力的“下属机构”,导致放权的真正效果打折扣; 二是由于社团组织自身的发展空间和资源获取有限,不能很好的胜任下放的权力职能。这既需要强化对于简政放权的跟踪监督,同时也有赖于政府部门有意识的提升对社团组织的扶持力度或降低社团组织的发展门槛,促进社团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

  当然,回归到权力的规范而言,权力与社团组织热衷于利益结盟,归根结底仍在于权力的外溢效应太强,有着寻租的空间和可被利用的价值。因而也可以说,要降低官员对于社团组织的“控制”,避免“二政府”的出现,对权力约束的强化与严密仍是重中之重。

  可以预见,随着简政放权的递进和社团组织自身发展需求的增加,清理“二政府”的步伐将越来越急切。但需要厘清的是,清理“二政府”的最终目标,不应该止于权力的归位,更应该要指向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壮大。于此而言,对于官员兼职社团组织作出明确限制,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权力荫蔽效应褪去之后的社团组织如何真正迎来发展的春天,仍是整个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且在这个过程中,尤须防止借权力干预的乱象,否认社团组织发展与壮大的正面价值与必要性。(朱昌俊)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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