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引咎辞职需防被“下有对策”架空
日前提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受人关注的点特别多,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内容格外引人注目。
这一条款很可能成为一个立法范例,在法律层面开创官员引咎辞职的先河。此端一开,引咎辞职就可能由官场伦理上升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普遍规则,在各种公共事件的追责中被借鉴。
上面是一种乐观的认识,要让引咎辞职真正成为普遍规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过去几年,国内食品安全领域出了很多问题,原因是综合的、系统的,期待一次性解决问题并不现实,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口非常重要。很多人认为,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让食品安全与官员利益直接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与此思路相同,核心就在加重官员责任。
但现实也告诉人们,如无有效制约和保障机制,法律规定越严厉,被消解的可能性就越大。以引咎辞职为例,草案规定,本行政区内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特大”和“重大”以死亡人数和损害程度区分,有具体标准。这意味着标准以内的伤亡是“安全的”,而超标会直接影响当地政府一把手的仕途。这是问题的关键,以往有地方官员瞒报、拖延等情况皆有此因。虽然草案也规定对谎报瞒报的官员要严厉追责,但当瞒报要被追责,不瞒报也要被追责时,瞒报就可能成为某种“最佳选择”。
所以,如何保证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能顺利追责,与每起食品安全事件能否真实而顺利地被“曝光”紧密相关。目前,信息源的单一给下有对策提供了很大空间,所以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以确保追责和引咎辞职能够落地。以此前诸多案例来看,媒体作用不可或缺,草案如能明确媒体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采访报道和监督的权利,应会收到不错的效果。(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