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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2014年08月05日 17:1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湖北省政府5日召开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负“监管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旭辉介绍,这是湖北省首个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现了“党政同责”的原则。

  《办法》将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界定为“领导责任”,具体包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界定为“监管责任”,包括12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如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等。

  《办法》还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皮曙初)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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