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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新变化 是否与反腐有关引争议

2014年08月25日 09:4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姚雯/漫画

  ■“暂行条例将结束‘多部门登记’,有利于国家梳理不动产总量、结构、分布比例等,对今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有重要意义。这将是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法制化取得的最大进步。”

  ■“暂行条例与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这个条例的宗旨在于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实现反腐败的功能。”

  ■暂行条例实施后,将需要各地在发展中改变原来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还需要公民增强依法登记、如实登记、遵守保密义务等法制意识。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在网上公布了《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局10个方面的主要职责。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让产权更清晰,交易更便利。”8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暂行条例的出台将会给人们带来哪些新变化?日前,记者采访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将根治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按照物权法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早就应该出台了。”韩德云认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可惜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的部门利益太多,一直没能实现。

  记者了解到,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看,不动产登记目前主要涉及的部门有: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农业、林业、海洋行政、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

  “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虽然没有获得授权但也开展了自己领域的不动产登记。所以,我国目前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总共有八九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介绍,实践中还存在多级别登记问题,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有的不动产既可以在市县级政府登记,也可以到省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去登记。登记机构发给当事人的权属证书也不统一,如房产证、房地产证等。

  7年中,为何这种“多头登记”的现状迟迟不能终结,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也迟迟搭建不起来?湖北省政协常委、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告诉记者,还是“涉及利益较多”。不仅涉及部门利益,还涉及拥有多项房产的个人特别是一些官员的利益,有的人怕“露富”,有的地方政府也不配合。

  记者看到,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囊括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四级登记信息要实时共享。暂行条例还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提出统一要求。

  在孙宪忠看来,“统一”是暂行条例的最大亮点。统一登记的部门符合物权法要求,有利于实现交易安全,是基础;而后是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还包括立法的统一,即与物权法这部基本法律的统一。

  “暂行条例将结束‘多部门登记’,有利于国家梳理不动产总量、结构、分布比例等,对今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有重要意义。这将是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法制化取得的最大进步。”8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这样向记者表示。

  统一登记是否与反腐败有必然联系?

  暂行条例对不动产“四级联网”的实时共享的信息要求,是否会威慑持有多套不正当房产的贪腐官员呢?是否会对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查房”产生积极作用?

  “我认为,暂行条例与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这个条例的宗旨在于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实现反腐败的功能。”曾经在全国人代会上连续7次领衔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韩德云如是说。

  在韩德云看来,暂行条例将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信息保密,查询单位、个人不得将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等内容,体现了保护产权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又方便其查询、防止欺诈的精神。

  孙宪忠也认为,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和反腐败没有直接关系。暂行条例是对权利人产权的保护,并不要求普通公民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暂行条例对产权人是否有公职身份也没有特殊要求,只要他符合登记要求,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登记信息只有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询,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

  “对查询主体规定一定的条件,对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规定保密义务,是符合民法、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的。”张兆安表示,不动产状况不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还可能涉及一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理应受到特别保护。

  叶青则认为,暂行条例中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内容,可更方便查找官员及其利害关系人名下的不动产,有助于相关反腐案件的查办。

  “比如在提拔之前如果需要核查官员的不动产状况,那么在有了统一的信息登记平台后,很容易就可以实现。”叶青也坦承,暂行条例与官员财产公开分属于不同领域,二者不必然交织,但暂行条例也可以看作是有利于后者实现而迈出的“第一步”。

  条例是基础,需配套制度措施

  采访中,多位代表委员对暂行条例的作用充满期待,但同时也表示,暂行条例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加以辅助。

  孙宪忠表示,需要修订的法律数量非常大,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法、海洋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规定得比较混乱,早就与物权法不一致了,在暂行条例生效实施后,应该适时修改。”韩德云说。

  “可能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出台一些配套细则。”叶青告诉本报记者,毕竟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涉及了多个类别,如林地、农地、草原、房产、矿产资源等,应该有不同的细则。在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有的不动产既要查缺补漏,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便于查询又可以保密的“四级共享”不动产信息平台,这一工作量很大,也需要制定细则。

  “毕竟是第一次出台不动产登记行政法规,各方面都需要积累经验。”叶青分析说,从最初专家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到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暂行”二字推测,在条例出台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还是比较多的,有了“暂行”,未来在发现问题时更便于随时修改。

  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后续配套工作内涵丰富,将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从不统一到统一,要有个过渡期。”张兆安认为,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总的方向,未来暂行条例也有可能会上升为法律。暂行条例实施后,将需要各地在发展中改变原来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还需要公民增强依法登记、如实登记、遵守保密义务等法制意识。郑赫南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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