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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 禁违法违规举债

2014年10月02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禁违法违规举债

  中新网10月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意见》要求: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配套制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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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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