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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案还须以公开赢得公信

2014年12月20日 02:1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本报特约评论员舒锐

  参与本案各环节的司法机关都有义务对相关事实、作出司法判断的理由,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其他责任人刑事立案到法院量刑等,作出更详细的解释。

  12月19日上午,我国首例重大飞行事故案在黑龙江伊春公开宣判,被告人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发生在4年前的伊春空难机长的这一判决,备受社会关注,也引发了一些议论。

  安全事故往往并非由单一因素引起,对有着更严格安全标准的航空领域就更是如此。航空界的“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实际上,“伊春空难”也并非只是机长一人失误的结果,在2012年国务院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里就阐述了诸多因素,并有20余人负有相关责任,可谓“多因一果”。

  然而,这种“多因一果”并不影响机长相关罪名的认定。这是因为,机长的失职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机长能够坚守安全制度,事故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更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机长齐全军在飞行中违规操作,落地后也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造成了乘员44死52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的严重后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的行为和后果已经满足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这起事故还存在飞行技术管理、人员调度等诸多因素。如果只有机长失职,而没有其他因素,事故可能也不会发生。须强调,事故调查报告提到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和刑法里的是否有因果联系并非完全对应,不能认为报告认定的“间接原因”就肯定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该因素的责任人就不构成犯罪。比如,此案中最受各方质疑的是,辩护律师称从机长处得知,“没有返航,与领导的要求有直接关系,因为飞机上有要客”。如果情况属实,那么作出要求的领导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见,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各种因素中,哪些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哪些是主观乃至人为因素、这些因素的相关责任人该承担何种责任等,都有待厘清。

  事实上,自启动责任追究以来,事故幸存者、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对为什么只追究机长一人刑责、是否存在领导干扰等心存疑虑。这些疑虑将极大地影响法律的公信。也正因此,参与本案各环节的司法机关都有义务对相关事实、作出司法判断的理由,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其他责任人刑事立案到法院量刑等,作出更详细的解释。只有公开才能获得公信。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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