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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实施新规 12种情况将可申取住房公积金

2015年01月14日 10:26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的细则中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退休、出境定居、租赁房屋等12种情况均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这12种情况分别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房贷未还清之前不得申请非销户提取公积金。细则明确,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记者 秦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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