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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特大职务犯罪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

2015年03月31日 02: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孙静)最高检日前明确:由最高检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要缴入中央国库,并强调,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涉案财物存争议应移送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规定执行;在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审前返还程序依法正确适用。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严禁办案人员保管涉案财物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

  一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三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

  在建立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处置失误致损失应国家赔偿

  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抗诉的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情况的法律监督。

  通知提出,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对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分;对自身办案或其他办案单位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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