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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观察:中国拧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安全阀”

2015年05月27日 1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时政观察:中国拧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安全阀”
     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活动广场,1000余名未成年犯共同诵读《弟子规》等传统经典,他们列队整齐,抑扬顿挫。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中新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中国正拧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安全阀”。这从最高国家检察机关27日公布的一系列举措可以清晰看出。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当天公布。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的话来说,这些措施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同时强调了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的“全发挥”,以及对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的“全运用”。

  最新数据表明,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检察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已得到加强。

  如: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其中,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892人,不捕率为26.66%,比全国整体不捕率高7.26个百分点。

  同期,全国共有1463个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占检察机关总数的40.96%,共决定附条件不起诉3948人,比2013年上升了17.08个百分点。

  对于浙江温州摔婴案、广西“9·26”小学生被砍杀案的依法办理则突出体现了检方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客观上说,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状况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公众的要求与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近些年来,饿童、虐童、性侵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恶性事件频发,一些事件的惨烈程度甚至构成对人伦底线的挑战。

  检方最新公布的“八项措施”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出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艳琴表示,新规的颁布有助于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如其所言,从保护对象来看,新规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

  许多观察者注意到,“八项措施”明确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这对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林艳琴指出,中国现行法律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规定上空白。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监护人无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这与中国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监护监督的责任,监督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与此同时,新规还倡导将社会工作服务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此,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认为,近年来,中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获得了快速发展,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专业优势。此次“八项措施”中,专门倡导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引入专业社工服务,这是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量的重要途径。这一倡导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消极冷漠,敷衍塞责,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发生。最高检明确规定,“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表示,最高检这一鲜明的“亮剑”态度有助于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帮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孩子。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国内确有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中鲜见被追究渎职犯罪责任的案例发生,姚建龙表示,“八项措施”对查办涉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的强调释放了积极信号,将产生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良性运转的“鲶鱼效应”,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整体状况的进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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