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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沉默是金”应成为律师职业守则

2015年05月28日 14:2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复核复旦投毒案死刑判决,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此案从案发到一审、二审,一直是媒体高热题材;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媒体再次跟进,不难理解。

  此次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并无相关信息,报道中也未提及院方信息来源,而是由辩护人介绍情况。这跟过去已有的报道相似,媒体大多报道了来自被告人一方的信息,来自受害人一方的信息、控告方的信息、法院的信息,则是相对较少的。

  某种程度上,这几乎已成为媒体案件报道的惯例。每有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出现,得到充分传播的往往是律师披露的各种信息,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话似乎都在庭上,很少再对媒体说什么。

  司法审判因为国家权力的出场,人们睁大眼睛,避免权力不当,无可非议。媒体忙于监督权力,往往不经意地也忽视了受害者的感受。由此,案件过程中,媒体几成律师的讲台。这是正常的吗?

  有人可能认为,应该充分公开,让案件中的各方都全程地站到媒体上。但审判到底是全民娱乐还是程序化的司法?案件交付法庭同时交与大众,得到的到底是认真的审理还是呼啸的声高比赛?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有什么法治意义呢?著名的李天一案件中,双方律师都通过新媒体发布案件信息和观点,甚至辩护词都先上网再上庭,失范到了何种地步?

  媒体与律师已经形成了深度的合作。媒体利用律师获取信息,律师利用媒体制造影响,看起来是双赢。但这样的双赢,是不是法治和社会的胜利?律师的功夫在庭上,但现在又似乎可以就案件无所禁忌地公开发言;媒体报道应公允,但现在似乎可以无所顾忌地让案件报道中信息失衡,这是法治的应有图景?

  我看到资料,对司法案件报道和律师庭外言论,世界各国不是没有一般规范的。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新闻报道不得与审判公正产生冲突,还需避免可能与其他个人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若报道对司法程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偏见风险,要承担责任。律师的庭外言论,更有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发表明知或应知将产生严重影响诉讼的庭外言论,不得公开任何质证、鉴定的结果或过程,或者未能质证、鉴定的情形,或者任何物证的性质及特征等信息。

  人们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死刑判决作出公正决定,并为类似案件的审判立下统一尺度。媒体进行确当公允的报道是实现其功能的前提,也是基本的报道伦理;律师庭外言论规范是程序正义的内容,“庭外沉默是金”也应成为律师的职业守则。(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刘洪波)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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