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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人贩死刑”刷屏被指系群氓以宣泄表达不满

2015年06月19日 06:3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 (记者怀若谷王晓飞吕高见)从前天下午开始,网帖《贩卖妇女儿童,应判死刑!》在很多网友的微信朋友圈、微博页面中热传,但也有网友发现,点进网帖后是一家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质疑系该网营销手段。昨天下午,涉事网站承认该事件系该公司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称已决定将私自启动该行为的员工开除。

  从前天开始,“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网帖通过微信朋友圈热传,后传至微博。该网帖标题为《贩卖妇女儿童,应判死刑!》,正文是“来自xx(地区)的xxx(姓名)做出了承诺,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我坚持卖孩子的判死刑,卖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的判死刑!”后面显示签名者的总数。文末写着“感谢xx网友情支持”,若点击这句话,会被引入某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还有部分网友将该帖截图,同时配上自己的评论进行发布。新浪微博上,不少明星的账号也对此截图转发,以示支持。

  “看到后就果断转了”,来自广东的刘女士称,看到该帖后心情很复杂,自己曾通过电视看到人贩子拐卖孩子的事,“丢孩子的父母哭得死去活来,如果我家孩子丢了也一样难受,当然希望人贩子没有好下场”。

  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王先生称,“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丧尽天良,破坏了一个又一个幸福的家庭,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带来了终身的痛苦”,因此他也转发支持。

  但也有不少网友在朋友圈中反对传播该帖子,“很有可能是网络营销手段,因为点进去后是一家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

  涉事网站媒体负责人回应京华时报记者时称,此事并非公司策划,系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公司已决定开除该员工。

  该网站声明称,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网站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我们致以真诚歉意”。

  >>解读

  “群氓现象”推热传播

  一位网络宣传工作者称,此前很少见到这种利用网民情绪进行营销的案例。他称,该网帖会吸引大量网民点击帖子底部的链接,进入会员注册页面,这会给网站带来效益、省去广告费用。

  为何会有大量网友转发“支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网帖?西北民族大学新闻学从事大众传播心理学的副教授卢毅刚称,该帖触动人的敏感情绪、形成情感波动,人们需要通过宣泄、表达、转发该帖来完成情绪平复,形成大规模的网络行动。他称,此事中不少网民的表达偏向情绪化,“是一种跟随、附庸状态,是大众心理的‘群氓现象’,当人们觉得自己拗不过法律时,更愿意通过这种宣泄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一律判死刑”不靠谱

  常年专注于死刑复核的律师谢通祥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陆叶认为,到底是否适用死刑,要看具体案件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比如将被拐妇女儿童介绍给买家的“中介”也构成犯罪,但并未起主要作用,就不构成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的提议“非常不靠谱”,毫无理论基础,与法律精神相悖。

  他认为,若将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不仅会让犯罪分子有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变成亡命之徒,“反正拐卖一个人是死刑,拐卖两个人也是死刑”,还会增加侦查难度、给被害人带来生命危险,“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是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抓捕人贩子时,人贩子发现自己暴露了,很有可能会对被害人灭口。”

  洪道德认为,传播这种言论会破坏社会及网络秩序,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他举例称,如果审判机关依法对一起贩卖妇女儿童案作出判决,被害人家属若听信上述言论,可能会认为判得太轻,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容易促使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做出偏激行为,“该言论的发布者可能就要负一定责任,情节严重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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