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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死刑犯罪超期追诉须报最高检核准

2015年07月11日 10:3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9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法制日报》记者就指导性案例有关情况专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核准追诉慎重统一权威

  《法制日报》记者: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例。请介绍一下什么是核准追诉制度?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1979年刑法第67条和现行刑法第87条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

  核准追诉制度的根据是刑法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经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但刑法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特别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核准追诉的决定。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并重

  《法制日报》记者:现实中,社会公众可能会从杀人偿命、有罪必究等自然正义观出发,认为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不符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您怎么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司法机关肩负的重要使命。但是除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目的。

  一般来说,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变得不稳定,甚至引发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我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规定了比较长的追诉期限,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如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立案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诉的,如本批公布的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就是依法核准追诉的典型案例。因此,并不存在公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问题。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最高检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方面的情况?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其中1979年刑法至今已过30余年,一些发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实施之前、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犯罪,目前不少已经超过20年的追诉期限。随着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追逃和清理积案的力度,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限,再对其追诉就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各地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检也加大了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和办理力度。2012年,最高检制定发布《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条件、案件办理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为各级检察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近年来,最高检通过核准追诉使一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一些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决定不再追诉,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充分发挥了核准追诉制度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追究犯罪方面的重要功能。

  发布案例具体规范指导

  《法制日报》记者: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哪些意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3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核准追诉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但是有些问题如核准追诉或者不核准追诉的条件还比较原则。

  核准追诉涉及的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如何掌握核准与不该核准的分寸,是一项很复杂、而且法律性和政策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原则性规定之外,还需要通过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规范指导。

  这次最高检共发布了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两个为核准追诉案例,两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从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看,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综合考虑了犯罪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通过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核准追诉条件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具体要求,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既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的基本态度,也体现我国刑法积极鼓励和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的预防犯罪目的,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权威解析 记者刘子阳本报见习记者葛晓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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