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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发布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暂行规定

2015年08月04日 19:32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今天对外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规定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规定还要求,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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