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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不完备致校企合作遇瓶颈

2015年08月17日 13:29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目前虽已被广泛认可,但一个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参与各方即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行业制定标准,院校负责培训,政府实施监督”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

  行业是教学标准的制定者

  主动服务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和国家战略,是现代职业教育最核心的功能与价值。要提供好这种服务,靠谁指导?只能是行业。因此,现代职业教育要求职业院校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乃至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必须由行业来制定,而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职业院校自己制定。行业才是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的最有权威的制定者,这也是国际职业教育的成功做法。

  行业制定的标准,是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最基础、最准确、最权威的保障。

  由行业制定教学标准,必然体现该行业所必须的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工作标准,反映在人才培养上,则体现为岗位工作任务、岗位胜任能力的标准以及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行业标准可以认为是一个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体系,职业标准决定着学校“教什么”和“考什么”。而这些具有极强的行业导向性的标准和规范恰恰是职业院校追求的目标。

  目前,部分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但总体看,行业指导的动力不足、能力不强,“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因此需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法律上予以规定,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尽快突破法律和政策障碍,成为经济新常态下职业教育的新常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成功模式。

  院校是行业教学标准的实施者

  行业标准是制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学内容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依据。职业院校应认真遵照行业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要求,设计基于岗位工作过程的课程结构和内容,建立起能真实反映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实际生产服务业务流程,能满足行业企业要求的课程体系。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必须主动适应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和创新驱动的要求,在行业的参与指导下,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总量需求和结构性需求。

  近年来,行业课程标准已在部分行业、不同范围进行了试点,如化工行业委托行业协会和全国化工高职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行业分析和职业分析制定了部分行业课程标准。信息产业部委托高校和行业专家通过科研立项的方式制定行业课程标准。机械行业启动并推进了“行业标准引领深度产教融合服务工程”。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分会和中国职教学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牵头成立太阳能光伏产业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联盟(集团),由行业主导开发课程、编写教材、培训教师、提供实训设备,经工信部授权,制定全行业人才培养标准。但是,目前大多数行业课程标准还未进入制定实施阶段。

  当然,现行的有些行业标准是职业岗位任职的最低标准或者入门要求,有的时效性较差。另外,行业标准制定考虑问题的角度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考虑问题的角度和要求存在某些差异。这就要求除采取措施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的同时,职业院校自觉强化校企合作,主动追踪和掌握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最新信息。行业标准不能完全替代职业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是,职业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满足现有的行业标准及其要求。

  政府是行业教学标准实施的监督者

  职业教育的发展,政府发挥着加强统筹、分类指导,制定规划、营造制度环境、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等作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将推动产教融合纳入顶层设计,从宏观上构建好职业教育的国家制度、国家体系、国家体制、国家政策。在这个管理体制下,行业教学标准制定和实施,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则应当是监督者、服务者,而不是直接的参与者。

  十八大以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正在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的措施正在逐步推出。既然行业是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最有权威的制定者,那么就应由政府赋予行业制定标准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以国家级行业组织、行业协会为主,组织制定教学标准,并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实施监督,做好服务。

  政府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强化教育的督导评估。在职业教育评价评估这一关键制度的改革中,推行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打破原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封闭体系,建立起政府委托、监督,向全社会开放的评价体系,将极大强化社会特别是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有效增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是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多主体”“跨界”教育。这就决定了这个类型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由各个参与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才能保证法律具有足够的权威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规,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行业企业这个重要参与主体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完备。因此,在实践中,行业企业作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成为制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

  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对接、职业教育发展由行业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由行业制定,这实际上是职业教育向其本质的一种回归。总结国内外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不难发现,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紧密衔接,实行行业制定标准,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龙德毅 作者系中国职教学会副会长、中国职教学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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