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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白皮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基本国情

2015年09月06日 11:1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日发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白皮书指出,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

  白皮书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正确选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白皮书指出,在经历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于1965年成立自治区,正式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一制度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意义;既符合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同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各自治地方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自治权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构,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在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区各民族人民实现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一制度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记者刘奕湛、程卓)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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