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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在错案中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司法责任

2015年09月28日 1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检察人员在错案中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司法责任
    9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熊然 摄

  中新网9月28日电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今日表示,《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错案追责的标准和范围是否有具体规定?王光辉介绍,《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不限于错案责任,它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

  王光辉进一步介绍,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而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关于对司法责任的认定,王光辉说,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世界各国通常都有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错案追究程序如何启动?王光辉表示,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王光辉指出,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若干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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