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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未成熟行事冲动引发16起福建校园刑事典型案

2015年09月30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发生在福建省的16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案9起,聚众斗殴案4起、寻衅滋事案1起,抢劫案1起、强制侮辱妇女案1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分析认为,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行事冲动,不能采用合理方式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案件发生。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注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高他们沟通相处能力,从而懂得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何相互尊重。

  网上争吵线下打人致重伤

  【基本案情】闽清中学生张某排队提开水时,与陈某发生争吵,张某打了陈某右脸部一拳,导致陈某右眼部、鼻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张某成长于完整、和睦的家庭,平时性格外向,在学校表现良好,但因其性格好强、年轻气盛,以致因琐事受人言语刺激时,不能理智地控制情绪,动手打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刘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江某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3次对其进行殴打,致使秦某脾破裂造成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

  【裁判结果】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江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江某误认为秦某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秦某班级对其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两被告人3次冲入班级,校方未能及时制止,也是导致本案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原因之一。

  【基本案情】今年1月20日23时许,陈某(时年16周岁)在寝室因琐事被李某等人殴打。陈某为报复,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李某脖子划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的连环校园暴力案例,由一个“轻”暴力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同校同学,法律意识淡薄,又处于青春期年轻气盛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导致打架事件,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

  无故殴打在校生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1日,官某伙同蔡某等人在某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学生林某,造成其头部轻伤一级。另查明,2014年3月,官某伙同蔡某等人多次无故殴打在校学生,先后导致5名在校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因官某已年满16周岁,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典型意义】对官某无故殴打在校学生从重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也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罪犯宽严相济的体现。

  【基本案情】2010年5月,黄凯文、魏某伙同张凯(另案处理)共谋后,爬墙进入福建省顺昌中等职业学校,由魏某到学校电子阅览室内,先后将该校数名学生骗至学校食堂后面,黄凯文、张凯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抢走130元。

  【裁判结果】顺昌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黄凯文有期徒刑3年、魏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

  【典型意义】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两名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均来自农村家庭,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纠集多人斗殴致1人死亡

  【基本案情】林某认为其被陈某辱骂,纠集楼某、黄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某中学找陈某欲行报复。林某通过他人将陈某约到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与楼某先后对陈某实施摔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林某让陈某“把衣服脱光”,陈某不敢反抗,将衣裤脱光,林某、楼某及另两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某用手机拍摄十余张陈某的裸体照片,并将照片传送至在场人员手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以犯强制污辱妇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楼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典型意义】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本案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基本案情】何某与郑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何某、陆某、卓某纠集刘某等多人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技术学院内,与郑某纠集的常某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某被常某持匕首刺伤身亡。

  【裁判结果】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某、陆某、卓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禁止被告人何某、陆某、卓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小矛盾时即产生用人多势众、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均纠集多人,甚至纠集社会人员到校园内斗殴,严重威胁了校园安全,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记者 李 想 见习记者 葛晓阳 实习生 李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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