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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严党纪”: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2015年10月21日 23: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官媒21日晚全文公布条例内容。

  据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中共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该条例也被不少中共党建专家称之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如条例指出,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根据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修订后条例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7000余字。例如,此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6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如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条例规定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再如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规定包括: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据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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