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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虚乌有的“枪下留人”伤害了什么

2015年12月03日 10: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最近几天,包括央视、央广在内的多家媒体,对河南农民王广建运输毒品案进行了报道,称王广建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即百姓口中的“枪下留人”。12月2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天发表声明,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如果确有“枪下留人”的事实发生,它体现的是办案的慎重、对生命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将因此赢得社会赞誉。从常理推断,在这件事情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只做不说”的动机,其声明的可信度,似不应受到怀疑。

  并无“枪下留人”的事实发生,媒体却言之凿凿。这些报道是否“假新闻”,笔者不敢定论,但至少是“不真实的新闻”。“不真实”是有代价的,代价不仅指对新闻公信力的损害,也包括对公众法治信心的销蚀。

  “最高法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表态让公众相信,虽有这段“小插曲”,案件办理不会偏离法治的轨道。但相关报道中,律师“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等诸多表述,却可能让部分人产生死刑量刑过重的印象,一旦最终结果和先入为主的印象不符,他们就可能作出“判决不公”的错误判断,销蚀其对法治的信心。信心销蚀导致的消极效果,短期内可能并不显著,但长远看,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子虚乌有的“枪下留人”新闻是如何出炉的?相关媒体必须深刻反思。笔者看过几家权威媒体的报道,多只有律师这单一新闻源。没有证据证实律师有意说假话,既然其职责是维护被告人权益,那么,将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作为主要方向向媒体陈述,就无可指责。问题出在媒体,它可以也应该意识到,即使律师并非有意说假话,但其“单一”立场决定了其陈述仍可能出现某些偏差。此时,兼听则明就不可或缺。律师称死刑进入执行阶段,那么,有关法律文书,记者请他出示了吗?既然律师称最高法院启动“枪下留人”程序,向最高法院核实,就是基本新闻规范要求。如果这些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不真实新闻”应可避免。

  有网友说:“只采访一方就发稿,对国家级媒体来说,这错误也太低级了。有没有可能,媒体试图采访未得到回应?”笔者看过的报道,均未有试图采访的“痕迹”,但这种可能并不能完全排除。司法机关精力有限,即使事实真的是未能第一时间回应,也难说有什么过错,但网络时代,任何一点微小问题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如何通过及时披露信息,避免公众被错误信息误导,也是一个大课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应对。这方面的问题,在这一事件中可能并不存在,但作为对全国司法机关的提醒,网友和本文对虚拟靶子的探讨,仍是有价值的。李曙明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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