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食安法条例修订 拟网售食品未公开信息最高罚20万

2015年12月11日 04:4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日前,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民意。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内容,首次明确了网售食品的抽检标准,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网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开入网商户信息的,或面临20万元罚款。此外,草案还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与融资信贷等挂钩,以此制约食品经营者的失信行为。

  网售食品经营者需公开营业执照

  网络食品经营种类繁多,鱼龙混杂。不仅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各种各样的食品或餐饮,朋友圈里也常见自制食品的出售。方便、快捷是很多人选择在网上售卖食品的原因。

  但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将不再像从前一样“随意进出”网络交易平台。草案针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新增了11项内容,这意味着,在网上出售食品将和实体店售卖食品一样严格。

  资质审查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供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等信息。此外,第三方平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都需向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备案。

  同时,入网食品经营者需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起到监管作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或者擅自转移、篡改、伪造、清除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将面临高至20万元的罚款。

  网售食品纳入食药监部门抽检范畴

  今后,网络食品也纳入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范畴,此次草案对网络食品的抽检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抽检样品由食药监部门进行购买,并记录购买信息。按照网络食品抽检方案要求,食药监部门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保存购买票据,记录抽检样品名称、类别以及数量等。

  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商户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因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地址不详,检验结果无法通知到的,食药监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布相关结果信息。

  网售食品抽检不合格应停止流通

  和线下抽检要求一样,抽检不合格的网售食品应当及时下架,停止流通。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又无法取得联系的,草案规定,可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移除其网上食品销售信息,并暂停提供其网上交易服务。

  此外,根据草案规定,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消费者和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查询。如果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也需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亮点

  小作坊和摊贩纳入日常检验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还提出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由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市县级的食药监部门也将有新的任务。草案提出,市县级的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征信系统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也纳入了此次草案。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国家食药监局表示,希望借此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以督促食品经营者自律。

  文/本报记者 张小妹

【编辑:官志雄】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