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慈善法草案修改稿通过 界定慈善组织需依法成立且非营利

2016年03月13日 15:57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

  草案第八条对慈善组织的定义做出了规定。有的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有的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须满两年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 刘世昕)

【编辑:孙静波】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