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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虐童案”再追踪:对虐童者量刑究竟重不重

2016年03月30日 06: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砀山“虐童案”又有新的进展。砀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在该案上诉期内,两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被害人生母刘瑶(化名)及其男友汪宏(化名)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和两年零二个月。(本报在3月27日第四版报道)

  有读者认为,相对于两人残忍的行为,法院量刑过轻。当地法律界曾有人对记者表示,两人的刑期并不算短。虐童者量刑究竟重不重?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一审判决的刑期比较恰当

  “案发后我们一直在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表示。

  得知砀山“虐童案”发生后,他们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并委派姚炜耀律师和蔡保惠律师免费给予被害人小武法律援助。

  “总体上量刑比较适当,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判罚在裁量范围之内。” 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姚炜耀介绍。

  在他看来,有呼声认为刑期太短可以理解。不过作为法律人,要看到犯罪与责任承担的比例要相符合,两位被告人对孩子是一种伤害,不是一种剥夺孩子生命的行为。

  作为该案女童小武(化名)的代理人,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保惠也认为该案判得比较恰当。

  他表示,判处两年以上说明情节比较严重,可能原因就在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太好。比如,被告称小武不听话、说谎和不好好学习,事实上小武很乖巧,从来不和老师顶嘴,学习成绩也很好。

  “刚开始两被告人还相互‘打掩护’,他们在法庭上对事实交代不完整。肯定不止打了3次孩子,只不过发现一次他们承认一次。”蔡保惠对此有些气愤。

  “男方被告人说愿意进行赔偿,但是调解的时候没有任何诚意。”蔡保惠说。

  作为孩子的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人进行调解时,蔡保惠认为孩子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提出了10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但是男方只愿意给一到两万元。蔡保惠认为对方悔罪的态度不明显,对孩子伤害赔偿没有诚意。

  担心孩子心理创伤由社会“埋单”

  该案在一审时,砀山县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10万元的请求。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因被害人小武被打伤后,已由两名被告人为其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通知单、病史录,但未提交实际治疗的结算费用等有关证据,故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的主张,现无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我们没有提供后续治疗费的诊断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我也请孩子的父亲与医院沟通开证明,有的医生不愿意出这个东西。”蔡保惠有些遗憾地说。

  他听小武的生父说,因为长期受虐待,小武晚上经常做噩梦,孩子的胆子比较小。另一方面,孩子表现得有些“早熟”,比如孩子受到委屈时,不会直接告诉家长,甚至还会帮别人找借口开脱,这是她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方式。

  “后期的心理治疗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现在治疗还没有实际发生,但是这笔费用是存在的。”姚炜耀一再表示,“在传统的观点看来,孩子受到伤害后,都是一家人还赔什么钱,这样的观点是误区。”

  他坚持认为,根据个案研究,虐待儿童可能对孩子的成长影响较大,对孩子的伤害必须进行足额的赔偿,这符合法律精神。

  姚炜耀还表示:“被告人对孩子虐待行为的后果,可能会转嫁到孩子生父身上。如果不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其最终的后果可能由社会来‘埋单’。”

  “办理案件中发现,心理伤害量化起来就比较困难,损失到底有多大,案件情况不一样、小孩个体不一样、医生的观点也不一样。”蔡保惠坦言心理伤害索赔难度重重。

  他向记者透露,在二审时他们依然会向被告人提出赔偿10万元的请求。

  如果生母被剥夺监护权,是否存在恢复机会

  根据砀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透露,原定于本周审理撤销生母刘瑶监护权的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已提出上诉,该案只能推后审理。

  蔡保惠分析,其中涉及先后问题,刑事案件判决之后认定母亲虐待儿童事实,才能对是否有资格担任监护人进行认定。

  接下来,小武的生母刘瑶如果被撤销监护权,那么以后是否能恢复?

  姚炜耀表示:“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由法院进行审核。”

  记者查询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在该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姚炜耀认为,从法律制度上来看,这不是为了撤销监护权而撤销,是为了孩子生活在更好的环境里,只不过是迫于无奈之下撤销监护权。法律并不是永远地剥夺监护权,而在法律上留有余地,给施暴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对其他父母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我们的视角是儿童利益最大化,不是站在哪一方。如果生母被剥夺监护权后,哪一天符合恢复监护权条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我们也会帮助她。”姚炜耀表示。

  (章正)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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