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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投资的公园、体育场馆将免费开放

2016年03月31日 09:29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实施 建立"大旅游"机制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付轩 编辑:高政超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记者 付轩)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今天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新修订的《条例》调整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三大方面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建立健全了旅游综合协调、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并首次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及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王莉霞要求,各级部门要抓好旅游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旅游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从依法建立“大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抓好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用好《条例》,推动陕西旅游发展迈上新台阶。

  同城媒体报道:

  华商报: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城市公园 实行免费开放

  《陕西省旅游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禁止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11类行为,要求旅游景区对特定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对于旅游投诉不得推诿……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省政府副省长王莉霞出席。

  旅行社

  不得诱导、强迫游客购物

  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旅游景区对特定人群

  应免费或优惠开放

  条例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接到旅游投诉 不得推诿应及时处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记者 杜鹃)

  西安晚报:明起陕西旅游条例正式实施 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记者从昨日(3月30日)召开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4月1日起《陕西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10年来首次修订该条例,同时也是新《旅游法》出台后全国第六个省份的落地条例。

  探险旅游需提前五日备案

  新《条例》增加了2章27条内容,涵盖网络旅游、旅游购物、导游薪酬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其中最大变化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等9项权利。

  对眼下时髦的网络旅游、探险旅游、车友会组织的旅游活动,新《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景区商品和服务须明码标价

  针对旅游购物,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同时细化了导游薪酬制度,增加旅游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内容,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记者 杨明)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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