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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疫苗监管再严也不为过

2016年04月26日 11: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今日社评

  这次没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如果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一定还会出现这种“万幸”。此案中脱离冷链储存的疫苗没有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并不意味着疫苗冷链储存是可有可无的环节,不意味着下次如果发生类似案件,脱离冷链储存的疫苗仍然不会伤人害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相关报道见A6版)

  从3月18日媒体披露山东警方查获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到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再到国务院公布《决定》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幅度、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居民自费接种的第二类疫苗,从以往允许企业经营,改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这就直接废除了企业参与经营第二类疫苗的模式,将第二类疫苗和第一类疫苗纳入政府统一采购和监管渠道——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涉及的疫苗都是二类疫苗,此次修改《条例》取消了企业经营二类疫苗的环节,一个再明显不过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防止类似的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再度发生。

  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被曝光之初,一些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高度紧张。有专家认为,未经严格冷链存储即销往全国的二类疫苗“或致人死亡”,后果不堪设想。为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为避免居民因误解、恐慌而拒绝正常接种,卫生、药监等职能部门及时作出澄清,称国家规定疫苗必须在冷链条件下运输储存,脱离冷链条件是严重违法行为,但从科学层面讲,疫苗短时间脱离冷链一般不会产生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济南非法疫苗大案发生后,目前没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世界卫生组织也指出,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从这个角度说,最初专家担心未经严格冷链存储的疫苗“或致人死亡”,舆论担心非法经营的疫苗销往各地可能产生异常严重的后果,多少有些过于恐慌了。

  但是反过来看,这次济南非法经营疫苗大案发生后,没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如果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一定还会出现这种“万幸”。此案中脱离冷链储存的疫苗没有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并不意味着疫苗冷链储存是可有可无的环节,不意味着下次如果发生类似案件,脱离冷链储存的疫苗仍然不会伤人害人。正是为了消除疫苗监管中的侥幸心理,为了把疫苗监管做到最严、最细、最实,在各地就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立案刑事案件190多起,刑事拘留200多人,国家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被依法依纪问责,357名公职人员受到撤职、降级等处分的同时,国务院抓紧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完善全程追溯管理、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关键方面,全面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管,力求百分之百安全可靠,精益求精而万无一失。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没有出现特别严重的后果,但直接促使国务院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使我国疫苗监管大幅加码提级,这并非“矫枉过正”、“过度反应”,而是新形势下依法加强疫苗监管的必然要求。归根到底,疫苗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百姓生命健康,公众反应“敏感”一些也不为过,对职能部门要求再高也不为过,监管措施再严也不为过。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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