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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6年05月26日 09:21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滁州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一、南谯区腰铺镇姑塘村党委书记陈明友违规操办婚宴问题。陈明友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分两次为其子操办婚宴,共36桌(向镇纪委报备20桌),收受礼金182600元,其中违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32000元。南谯区纪委给予陈明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32000元。

  二、滁州市公路局明光分局工作人员吴宗娟违规收受礼金问题。吴宗娟在采购工会会员福利过程中,违规收受超市1000元购物券并据为己有。滁州市公路局给予吴宗娟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对明光分局工会主席张立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明光分局领导班子做出书面深刻检查,并在公路系统进行通报。

  三、滁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何翠敏违规发放福利问题。何翠敏在无发放依据的情况下,违规给部分未参加民生工作的人员发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民生奖,共计8800元;超范围为所有参加工会比赛活动人员发放奖品,共计6900元。滁州市水利局给予何翠敏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8800元,并在全局大会上通报。

  四、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张浩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6年1月1日下午,张浩借修车之机,私自驾驶公车前往天长市办私事,并于次日上午返回凤阳。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给予张浩解聘处理;给予计划行政财务装备科科长江淮警告处分。

  五、天长市金集镇金集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李发志组织公款旅游问题。李发志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赴凤阳小岗村考察学习期间,借机组织考察团一行9人前往凤阳韭山洞、芜湖方特等旅游景点游玩,共花费6250元,以餐饮费、差旅费等方式入账报销。金集镇党委给予李发志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6250元。(滁州市纪委)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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